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4019号
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和凤工业园和裕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2734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