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6民初4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系原告**父亲),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定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暇炫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川交路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川交路桥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坤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