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6民初46号 原告:**,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系原告**父亲),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定县,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暇炫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5月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交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川交路桥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川交路桥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坤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