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4245号
原告:***,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长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川0681诉前调2997号案件,后转立为本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黄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