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分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4245号 原告:**分,女,197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分长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分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川0681诉前调2997号案件,后转立为本案。原告**分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分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3元,由原告**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