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1民初3215号
原告:汶川县汉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汶川县威州镇***组(廖颀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1MA62F3N6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汶川县汉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向原告汶川县汉丰物流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汶川县汉丰物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汶川县汉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