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与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民初1163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林镇***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704MA628K8N7J。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17523052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与被告四川川交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5元,由绵阳市游仙区容华水电安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