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4434号
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烈士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邹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安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区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鸡路99号6层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向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7日,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志成
人民陪审员 许仕彬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杜德由
书 记 员 祁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