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4434射阳鸿翔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骏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4434号

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烈士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邹必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安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苏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志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工业园区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桃鸡路99号6层16室。

法定代表人:严向宏,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嘉琪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7日,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射***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志成

人民陪审员  许仕彬

人民陪审员  王建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杜德由

书 记 员  祁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