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2民初5884号
原告***。
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安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