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3344号
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人民西路50号(财税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郦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人民中路50号(财税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郦美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长安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烁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元,由原告***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金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