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4民初1284号
原告:***。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龙湾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