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1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柴跃彬,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新民市。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崔在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柴跃彬、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18)辽112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和解、对账为由,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张 震
审判员 : 孙 颖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