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与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3执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永信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周名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崔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8)辽1103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盘锦天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等)合计4,782,738.5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费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