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陈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645768703。
被执行人:***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6612119050。
本院在执行******材料有限公司与***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67.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应得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基金等)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中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