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玉带明珠小区B栋14号商网。
法定代表人:周名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太平富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崔在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山县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8)辽1103民初807号民事调节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强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