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青0105执2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青0105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拖欠申请执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738214.36元,于判决时生效第一个月30日前支付369107.18元,第二个月30日前支付369107.18元。第二、被执行人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21日的违约金123213.5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9元,由被执行人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敖 敏
审判员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法官助理 杨文飞
书记员 吴忠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