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川14执恢36号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4)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本金2900万元及垫款利息,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案件受理费186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成都华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申请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至此,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以终结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