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91执异239号
在本院执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律所)与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中筑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泰和泰律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从兰州通用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来看,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将获得100%的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之规定,兰州通用公司的重整程序在兰州中院作出(2017)甘01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后即终止,兰州通用公司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此其一。
其二,兰州中院在2018年5月8日作出的(2018)甘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中确认腾中筑路公司对兰州通用公司享有债权4204540.82元及利息110246.56元,合计4314787.3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之规定,本院在执行(2019)川0191民初14967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向兰州通用公司送达(2019)川0191执10638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及通知书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第三,兰州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明确载明对于3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将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50%,剩余50%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完毕。兰州中院作出(2017)甘01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的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腾中筑路公司对兰州通用公司享有的债权为普通债权,兰州通用公司应当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向腾中筑路公司支付完毕。本院立案执行(2019)川0191民初14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在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向兰州通用公司送达(2019)川0191执10638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及通知书时,兰州通用公司并未就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对腾中筑路公司的债务向本院提出异议。在兰州中院作出(2017)甘01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后,兰州通用公司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其应当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履行义务。
综上,本院在执行(2019)川0191民初14967号民事调解书时向兰州通用公司依法送达了(2019)川0191执10638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及通知书,兰州通用公司并未就其已经履行了对腾中筑路公司的债务向本院提出异议。兰州通用公司的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时,本院应当继续执行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腾中筑路公司对兰州通用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泰和泰律所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泰和泰律所与腾中筑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腾中筑路公司尚欠泰和泰律所服务费199.8万元(含双方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于2017年6月25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签订的《关于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诉兰州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委托代理的备忘录》三份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费);二、腾中筑路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泰和泰律所支付服务费199.8万元,泰和泰律所在收到上述服务费后须向腾中筑路公司开具发票;三、泰和泰律所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0191民初14967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了确认。
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泰和泰律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91执10638号。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川0191执10638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腾中筑路公司对兰州通用公司享有的债权230万元;同日本院向兰州通用公司作出(2019)川0191执10638号协助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协助本院将腾中筑路公司对该公司享有的230万元债权予以冻结;同日本院向兰州通用公司发出(2019)川0191执10638号通知书,告知该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后十五日内向泰和泰律所履行对腾中筑路公司到期债务230万元。2020年1月9日,本院向兰州通用公司送达了前述法律文书。2020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9)川0191执10638号《情况说明》,载明因兰州通用公司目前处于破产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符合采取执行措施条件。
另查明,2018年1月1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立案受理腾中筑路公司与兰州通用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兰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腾中筑路公司对兰州通用公司享有债权4204540.82元及利息110246.56元,合计4314787.38元;案件受理费40436元由兰州通用公司负担。
兰州通用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兰州中院申请破产重组;兰州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予以受理,同年8月9日该院作出裁定,裁定对兰州通用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甘肃重振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
2018年5月24日,兰州通用公司管理人编制《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第一部分“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载明: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间,对管理人未确认债权持有异议且诉讼确认债权人1家,确认债权额为4355223.38元。第三部分“债权的分类和债权调整方案”载明:对于管理人列明的职工债权,100%清偿,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数为准;税收债权组1家,确认优先受偿金额7557150.03元,100%清偿。截至2018年5月24日,已审查确认且债权人无异议的普通债权36位债权人42笔债权,债权金额合计1176429347元(含税款滞纳金)。第四部分“债权的受偿方案”载明:300万以上普通债权总额为1162993672元,共18笔,清偿比例为45%。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50%,剩余50%债权在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完毕。第六部分“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期限”载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二十四个月,期满日下列事项应全部完成:(一)出资人权益按计划调整完毕;(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按计划偿付完毕;(三)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按计划偿付完毕;(四)普通债权按计划偿付完毕。兰州通用公司破产管理人编制的《无异议债权统计表》显示,债权人腾中筑路公司确认的债权金额包括本金4204540.82元、利息110246.56元、其他40436元,合计4355223.38元。
2018年5月31日,兰州中院作出(2017)甘01民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载明“破产管理人提出的兰州通用公司债券清偿方案,内容包括了对抵押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处置,在表决中,抵押担保债权人已与投资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予以全额清偿,其表决组予以全票通过;普通债权组中包括300万元以下22笔小额债权全部予以清偿外,其他普通债权15笔,清偿比例为45%,经审查认为,普通债权组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人数过半,债权金额超过该表决组的三分之二,且该清偿比例明显不低于兰州通用公司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不超过15.8%的清偿比例,考虑到对核心资产抵押优先及资产变现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该清偿比例可能还会降低。综上,上述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涉及对重整企业的经营方案、债权清偿方案、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投资人股权比例的调整等,对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位列明的项目均已涉及,该方案利用重整投资人及兰州通用公司各自优势,制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批准的条件。”该院遂裁定批准债务人兰州通用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债务人兰州通用公司重整程序。
撤销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19)川0191执10638号《情况说明》。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晏 锐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人民陪审员 徐小蓉
书 记 员 张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