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夕勇。
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4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彭瑜。
被执行人: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县工业集中发展区B区。
法定代表人:李颖。
被执行人: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8区兴化九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
被执行人: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空港二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杨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受理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中,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津腾中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双流腾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现场调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腾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开元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朱 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