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都江堰市金兴钢质门窗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金江村**。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关于都江堰市金兴钢质门窗厂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勇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