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邻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朴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长沙邻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经营者:***。 原审第三人:开***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长沙邻家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邻家服务部)及原审第三人开***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天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邻家服务部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邻家服务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驳回邻家服务部的诉讼请求。一、一审法院认定***是有效客户与事实不符。从房天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客户***首次到访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19时7分,即邻家服务部带客的前一天,该客户已自行前往销售中心看房,是自然到访客户,不属于有效客户。二、在房天下公司与邻家服务部有明确合同约定且过往交易习惯(成功交易案例)证明邻家服务部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主观臆断,作出与事实不符且有违公平的判决结果。1、2020年4月1日,房天下公司与邻家服务部签订的《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和《渠道联动管理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权利和义务。从《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来看,房天下公司向邻家服务部支付佣金,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1)有效客户;(2)有效的报备流程;(3)合规的带看确认流程;(4)成交确认流程;(5)客户支付首付款及收到开发商的服务费。2、房天下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邻家服务部过往成功客户的资料,也可证实有效客户不单有《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而且还需要经过富琳公司的人脸识别系统来甄别,若为有效客户的,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出具《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从而确认为成功客户,并按约定办理支付佣金。这也是符合《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及《渠道联动管理规定》的约定。因***不属于有效客户,从而邻家服务部并未完成双方约定的交易流程,不符合支付佣金条件。3、在房天下公司没有收到富琳公司佣金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其支付佣金,违背了房天下公司与邻家服务部之间的约定,显失公平。根据《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房天下公司向邻家服务部支付佣金的前提条件是富琳公司认定该客户为有效客户且富琳公司已将佣金支付给房天下公司。本案因富琳公司认定该客户不属于有效客户,房天下公司也未取得该房屋交易的佣金,邻家服务部直接要求房天下公司支付佣金,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二审法庭调查中,房天下公司补充了如下意见:一、通过[裕邦-新外滩报备群]公告的《裕邦-新外滩一二手联动管理规定》,结合《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附件1《渠道联动管理规定》可以证实,包括邻家服务部在内的渠道方带客看房,该客户是否最终认定为有效客户的流程必须要按渠道联动管理规定进行判定。本案中,邻家服务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房天下公司员工所确认的“新外滩5318有效”,仅是就邻家服务部按《裕邦-新外滩一二手联动管理规定》第1点报备流程的确认,即邻家服务部按报备流程1操作,报备有效,可以进入下一个带看确认流程,而并非指属于有效客户。而邻家服务部所出具的有开发商签字确认的《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同样也是邻家服务部按《裕邦-新外滩一二手联动管理规定》第2点带看确认流程操作的结果,即邻家服务部在报备有效的基础上,带客户前往销售现场,核实身份后由开发商在《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上签名,而该签字也是确认该客户的保护期为15天。即出具《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的15天内,邻家服务部连同客户再次前往案场的仍属于邻家服务部的带客,若该客户成功认购后,经开发商人脸识别系统判断该客户在30日内没有到访现场的,则视为有效成交,中介人员需填写《房天下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交由客户签字及开发商确认。显然,邻家服务部提交的《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虽有开发商的签字,但因该客户经开发商人脸识别系统判断为在30日内到访过现场,不属于有效客户,不符合《裕邦-新外滩一二手联动管理规定》第3点成交确认流程和第9点的约定,故邻家服务部并未进一步填写《房天下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一审法院仅以邻家服务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新外滩5318有效”及《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上有签名为由得出邻家服务部带客为有效客户,与约定和事实不符。二、房天下公司在一审提交的《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第一条第4款证明,因开发商认定涉案交易的客户为无效客户,不符合结佣条件,并未向房天下公司支付服务费,房天下公司并未在该起交易中得益。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开发商是否已向房天下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直接判令房天下公司向邻家服务部支付服务费,与约定不符。三、《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附件一《渠道联动管理规定》第12点证明,邻家服务部知悉该约定并清楚该客户为无效客户的事实,且当时在该期间内并未提出申诉。四、一审法院仅凭主观判断来否定和推翻房天下公司与邻家服务部的合同约定,其认定结果若被二审法院采纳,将引起一系列严重恶劣后果,即过往包括邻家服务部及其它众多第三方渠道曾带客到富琳公司销售项目或其它开发主体的销售项目,以及在最初出具《带看客确认单》、后期因经人脸识别系统而未能确认为有效客户的该部分交易案件,势必会以本案生效裁判为由向法院提起系列诉讼,引发一系列恶劣后果。 被上诉人邻家服务部辩称:对于房天下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渠道联动管理规定》,房天下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邻家服务部,误导了邻家服务部。关于申诉问题,房天下公司在客户购房之后的90个工作日才将该客户曾自行到现场的情况告知邻家服务部,故邻家服务部无法按规定申诉。 原审第三人富琳公司述称: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一审判决第8页第2段第2行。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该人员并非富琳公司的员工,是房天下公司的员工。另外,对房天下公司的补充意见不发表意见,因为富琳公司与邻家服务部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 原审第三人***没有陈述意见。 邻家服务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房天下公司支付楼盘渠道销售合作佣金税前18064.34元;2、本案诉讼费由房天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6日,富琳公司与房天下公司签订《裕邦·新外滩住宅外场代理合同》,约定富琳公司委托房天下公司销售代理/一二手联动销售合作位于开平市裕邦·新外滩取得预售条件的指定房源户型,代理期限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3.5%计算佣金。渠道平台报备、带看以及销售流程:(1)新外滩项目组向平台公司提供明源系统的报备账号及链接方式;(2)各下线分销公司各自向平台公司报备客户,统一由平台公司负责报备的同事统一录入报备客户资料,进行系统初步判断;(3)提前30分钟报备后,分销公司必须亲自带客户上访,并提出明源系统报备确认后的二维码,给现场接待客服人员进行扫码确认,并签订《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4)客服人员扫码确认后,将客户分派给现场置业顾问进行带看,置业顾问讲解沙盘的过程中,分销公司业务人员现场填写客户确认单;(5)客户认购阶段,须提供身份证,在现场明源人脸识别系统终端进行系统最终判客识别。客户是否有效,以客户认购阶段进行的人脸识别系统判定作为最终判定结果,电话报备仅作为初步客户判断,不作为主要结佣判定。渠道方在客户下定,填写签订认购书时,填写《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合作期间富琳公司指定《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签署人员为**或***。富琳公司对接人员应在客户签订《认购书》时,在《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上签名确认房天下公司工作。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客户成交,满足该等条件双方进行成交确认,该次成交确认作为双方结算代理费的依据。如房天下公司客户在认购后出现退房、挞定等情况未能认购成功,则该客户不作成交确认,富琳公司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2020年1月6日,富琳公司与房天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代理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变更为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增加以下约定:1、于2019年11月30日开盘当天的成交房源,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3.5%,外加5000元/套计算佣金。2、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针对裕邦.新外滩取得预售条件的房源户型,成交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36方(含)以上户型,按佣金40000元/套计算;建筑面积为136方以下户型,按佣金35000元/套计算。 2020年4月20日,富琳公司和房天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代理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变更为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并增加以下约定:1、于2019年11月30日开盘当天成交房源,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3.5%,外加5000元/套计算佣金。2、从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针对裕邦.新外滩取得预售条件的房源户型,成交的单位建筑面积为136方(含)以上户型,按佣金40000元/套计算;建筑面积为136方以下户型,按佣金35000元/套计算。3、从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2.5%。 2020年6月16日,富琳公司和房天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3》,约定代理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变更为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2.5%。 2020年9月1日,富琳公司和房天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4》,约定代理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变更为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2.5%。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成交的非公积金贷款且齐金并签署《认购书》的房源,在现有合同约定的2.5%佣金以外,额外奖励5000元/套(含税)。 2020年11月23日,富琳公司和房天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5》,约定代理期限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2月8日止变更为从2019年10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从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成交的单位按实际成交额的2.5%。于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10月31日成交的非公积金贷款且齐金并签署《认购书》的房源,在现有合同约定的2.5%佣金以外,额外奖励10000元/套(含税)。 邻家服务部、房天下公司签订《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约定房天下公司授权邻家服务部参与2020年年度联动项目销售和运作,销售范围为房天下公司代理的所有项目已领取预售证公开发售部分房源,合作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合作期间,邻家服务部工作人员推荐的客户确认成交(以客户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成功网签,付首付款并获得银行贷款同意贷款为准),服务费结算方式最终以“合作项目甲乙方报备群”公告为准。邻家服务部必须遵守《渠道联动管理规定》(附件1),具体项目的“渠道联动管理规定”与本合同附件不一致的,最终以“合作项目甲乙方报备群”公告为准。《渠道联动管理规定》中约定渠道人员带看必须要提前30分钟微信群报备,没有微信报备、开发商回复报备无效的、报备时间不足30分钟到场的均当无效客户处理。带看确认流程:第一步渠道人员填写《渠道联动带看单》相关客户资料,第二步客户签名,第三步案场销售签字确认。成交确认流程:第一步渠道人员填写《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相关客户资料,第二步客户签名,第三步案场销售签字确认,第四步开发商对接人员签字确认。客户每次带看必须由渠道人员带看,若客户提前到访,必须提前与房天下公司或案场销售沟通,且客户认可渠道来源,否则当自然客户处理。 2020年10月1日23时49分,邻家服务部在房天下报备微信群报备带***看新外滩项目。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28分,富琳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有效客户。当日下午14时14分,邻家服务部工作人员带客户***到访,并填写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经纪人***,置业顾问,甲方对接人***在确认单签名。经开发商经理确认查询,该客户在指定日期前未曾到访过项目案场,方可确认为渠道客户,如有到访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予签字确认。当日,***与富琳公司签订《裕邦新外滩认购书》,约定***认购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路1号【裕邦新外滩】5幢2座401房,预售建筑面积约为154.47平方米,预售套内面积约为130.77平方米,总楼价为933217元,已经定金30000元,首期楼款353217元须在2020年10月9日或之前付清(扣除定金),扣款余额550000元,以向银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邻家服务部认为,邻家服务部已经履行客户报备手续,带客户***到现场到访,并成功签署《认购书》,符合房天下公司支付佣金的条件。但房天下公司以客户***为无效客户为由拒绝支付佣金,遂成诉讼。 另查明,***曾于2020年10月1日19时07分自行到***·新外滩楼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双方中介合同关系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天下公司与富琳公司签订的《裕邦·新外滩住宅外场代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3》、《补充协议4》、《补充协议5》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此外,邻家服务部与房天下公司签订《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及其附属《渠道联动管理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为有效客户;2、房天下公司是否向邻家服务部支付佣金18064.34元。 关于第一个焦点,首先,虽然***于2020年10月1日19时7分自行到***·新外滩楼盘,即在邻家服务部报备之前到访,但是当天***是一个人前往,并未成功认购裕邦·新外滩房屋,且邻家服务部事先未知悉该情况;其次,2020年10月1日23时49分,邻家服务部在房天下报备微信群报备带***看新外滩项目。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28分,富琳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有效客户。表明邻家服务部工作人员已履行提前报备手续,并在微信报备群经富琳工作人员确认为有效客户;再次,2020年10月2日下午14时14分,即邻家服务部在带看有效期内(报备保护期3天内)带客户***到访,并到场填写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且经纪人***,置业顾问,甲方对接人***在确认单签名。此外,各方还在带看确认单明确约定经开发商经理确认查询,该客户在指定日期前未曾到访过项目案场,方可确认为渠道客户,如有到访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予签字确认。因邻家服务部在指定日期内带***到访涉案楼盘,并经经纪人、涉案现场置业顾问、甲方对接人签名确认,证明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当日已经确认***为有效渠道客户。而且邻家服务部事先并未知悉***于2020年10月1日19时7分自行到***·新外滩楼盘,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在邻家服务部带***看房前或看房后并没有告知邻家服务部该情况,并在微信报备群确认为有效客户,且在带看确认单上确认为有效渠道客户,邻家服务部对此不存在过错。故此,一审法院确认***为邻家服务部渠道有效客户。 关于第二个焦点,邻家服务部带看前已在房天下报备微信群报备,并经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有效客户。邻家服务部在指定日期内带客户***到涉案现场看房,并经经纪人、涉案现场置业顾问、甲方对接人签名确认填写带看确认单。***也在当天支付定金,签订《裕邦新外滩认购书》,并于2020年10月12日与富琳公司成功签约,即视为邻家服务部居间促成该套商品房的交易,房天下公司应支付服务费。根据双方约定服务费计算方式最终以“合作项目甲乙方报备群”公告为准,但本案在邻家服务部、房天下公司报备群并没有公布服务费计算方式,邻家服务部自行询问房天下公司,房天下公司告知本案服务费应为税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因***认购的房屋总价为933217元,邻家服务部服务费应为(933217元×2%=18664.34元)。故此,邻家服务部主张房天下公司支付服务费18064.34元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房天下公司辩称邻家服务部尚未完成成交确认手续,签订成交确认单,应不予支付服务费。根据邻家服务部、房天下公司约定,在合作期间,邻家服务部推荐的客户确认成交,房天下公司应支付服务费,但是没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单为房天下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前置条件。而且经一审法院向各方当事人确认,成交确认单由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成交客户签名**确认,不需要邻家服务部申请或签名**确认。依此约定,在邻家服务部推荐的客户已成功认购富琳公司所属楼盘房屋情况下,若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邻家服务部的客户任何一方不签订成交确认单,则房天下公司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免除了主合同的义务,实质亦使邻家服务部的缔约目的不能实现,使邻家服务部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有违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此种情况并非邻家服务部缔约本意;现在邻家服务部、房天下公司因本案起纠纷,不可能再补签成交确认单,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对风险有更好的预见和控制能力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也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行为而得益。在本案中,邻家服务部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此,一审法院对房天下公司上述抗辩不予认可。 ***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房天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服务费18064.34元给邻家服务部。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1.61元(此款邻家服务部已预交),由房天下公司负担。邻家服务部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51.6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房天下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251.61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关于“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28分,富琳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有效客户”的内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2020年10月1日23时49分,邻家服务部在房天下报备微信群报备带***看新外滩项目,房天下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10月2日上午9时28分回复“新外滩5318有效”。2021年1月2日,邻家服务部的员工通过微信询问:“峰哥,现在新外滩多少佣金”,房天下公司的员工回复:“税前2%”。又查明,打印时间为2020年10月2日14:15的《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上有经纪人、置业顾问、甲方对接人的签名确认,其中“置业顾问”和“甲方对接人”一栏处的签名人员均为富琳公司的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结合诉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房天下公司是否应向邻家服务部支付服务费。 房天下公司是否应向邻家服务部支付服务费,关键是审查***是否为邻家服务部推介的有效客户。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邻家服务部在2020年10月1日23时49分已按约定在“房天下报备微信群”向房天下公司报备了客户***的信息,而房天下公司的员工在该微信群回复“新外滩5318有效”。同时,根据2020年10月2日打印的《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显示,邻家服务部在带看有效期内带客户***到访新外滩楼盘,并有经纪人及富琳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结合上述《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载明的“经开发商经理确认查询,该客户在指定日期前未曾到访过项目案场,方可确认为渠道客户;如有到访记录,不符合要求,则不予签字确认”的内容,即使如富琳公司所述该带看确认单中的“置业顾问”和“甲方对接人”一栏处的签名人员仅为其营销部工作人员而非经理,也足以使邻家服务部有理由相信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已经确认了***为有效客户。第二,房天下公司上诉主张***在邻家服务部报备之前曾到访涉案新外滩楼盘,且“新外滩5318有效”及《裕邦·新外滩带看确认单》仅意味着报备有效,有效客户应以《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为准,从而***属于自然到访客户,并非邻家服务部带来的客户。但是,从本案现有证据显示,邻家服务部在报备客户***的信息之前并未知悉***曾自行到访新外滩楼盘的事实,且在邻家服务部为***提供服务过程中,房天下公司亦从未反馈***为无效客户,而是在***购房之后、邻家服务部申请结佣时,才提出***是自然到访客户而拒付佣金,有违诚信。房天下公司虽称有效客户应以《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为准,但双方签订的《2020年渠道联动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渠道联动管理规定》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也并未约定没有签订《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即视为无效客户。再者,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均确认《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系由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成交客户签名确认,并不需要邻家服务部申请或签名确认,故最终是否签订《渠道联动成交确认单》并非邻家服务部可以控制,如房天下公司、富琳公司、成交客户任何一方不签订成交确认单,则成交客户即认定为无效客户,并不合理。由此可见,房天下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第三,房天下公司主张邻家服务部知晓合同约定的申诉流程,而其未在约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申诉,表明其已清楚***为无效客户。经审查,房天下公司称其在2020年10月10日前后通知邻家服务部***为无效客户,但其并未举证通知的时间,且邻家服务部对此亦予以否认,故房天下公司主张邻家服务部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四,***在邻家服务部的推介下,于看房当天支付定金、签订《裕邦新外滩认购书》,且最终与富琳公司成功签约购买了房屋,属于成交客户。综合以上分析,***从报备、带看到认购、成交均在邻家服务部的推介下完成,且邻家服务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亦不存在过错,因此,邻家服务部已完成了其与房天下公司约定的合同义务。一审法院认定邻家服务部推介的***为有效客户,以及房天下公司应向邻家服务部支付服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服务费给付时间及金额。房天下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在其没有收到富琳公司服务费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其支付服务费,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对此,虽然房天下公司与邻家服务部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房天下公司)在项目确认成交、客户支付首付款及甲方收到开发商服务费后完成对乙方(邻家服务部)的服务费结算”,但如前所述,本院已认定***属于邻家服务部的有效客户,邻家服务部已履行合同义务,且本案已保障了富琳公司的诉讼权利,若等待富琳公司支付服务费后再行支付给邻家服务部,显然不公平且增加了当事人讼累,故房天下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服务费。因双方约定服务费计算方式最终以“合作项目甲乙方报备群”公告为准,而现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在报备群中公布过服务费计算方式,故一审法院结合***认购的房屋总价以及房天下公司的员工在微信中就新外滩佣金的问题所作的回复内容“税前2%”,确认房天下公司应向邻家服务部支付服务费18064.34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房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1元(已由上诉人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江门市房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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