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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1186号 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7609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利息(以4760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息(LPR)上浮50%计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2020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签订《北林区标准化飞防服务项目合作合同》,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案件受理费990元,予以返还原告沈阳无距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雨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