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35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