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景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835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指定期间内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