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8民初10348号
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1-710-733、735、736、737、7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飏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时创公司诉称: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协商一致,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监理北京密云区大**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现涉案项目已经投入使用。2013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结算书,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为4254371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3449308.5元,未付工程价款为592343.95元和5%的保险金212718.55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支付225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580062.05元。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580062.05元。2.被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75698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绿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绿地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时创公司系依据其与绿地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时创公司与绿地公司签订的《上海绿地集团北京密云区大**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一条中载明:“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地点:北京市密云区大**0701、0702、0601、2104、2105地块”,即本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