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58240号
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1-710-733、735、736、737、738。
法定代表人:张飏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宏远前景建筑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7号1701-1703室(华腾北塘集中办公区1716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远前景建筑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宏远咨询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远咨询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时创公司与宏远咨询中心在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解除;2、要求宏远咨询中心退换合同款20万元。事实与理由:时创公司与宏远咨询中心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创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了预付款20万元,该合同原定4月份完成全部工作,但由于宏远咨询中心原因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到2017年6月2日,时创公司已无法联系上宏远咨询中心,故诉至法院。
宏远咨询中心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3日,时创公司作为甲方与宏远咨询中心作为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授权乙方代为其代理市政监理乙级升甲级资质;甲方委托办理地点定为北京市住建委及国家住建部,甲方委托办理事项为市政监理资质乙级升甲级;甲方需将办理所需项目的真实材料全部及时提交给乙方,乙方必须对甲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书面确认;委托办理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中途提出中止协议,乙方所收预付款不予退款;委托办理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中途提出中止协议,退还甲方提供所有证件并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并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本协议标的未能完成,甲方除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提供所有证件及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外,甲方有权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进行经济索赔和挽回名誉的权力;本协议服务费50万元,自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40%预付款20万元,资质在住建委及住建部相关网站公示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的30%即15万元;乙方在申报工作全部结束,甲方取得市政监理甲级证书并开具全额发票后支付服务费30%,即15万元;资质申报成功,本协议自行终止(预计2017年4月左右完成所有申报工作,完成此协议)。
时创公司提供2016年11月28日电汇凭证,证明其向宏远咨询中心支付预付款20万元。另,时创公司提供宏远咨询中心作出的20万元发票证明宏远咨询中心已收到预付款。
庭审中,时创公司表示,因宏远咨询中心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成委托事项,且已无法联系上,故行使法定解除权于其向法院提交诉状之日,即2017年6月26日起解除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在起诉后,宏远咨询中心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预付款。
本院认为:时创公司与宏远咨询中心的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现,时创公司与宏远咨询中心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预计委托事项于2017年4月完成,但宏远咨询中心并未按时完成且已失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时创公司确认《委托代理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解除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时创公司与宏远咨询中心《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时创公司的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其预付的代理服务费应予返还,故时创公司要求宏远咨询中心返还预付款2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宏远咨询中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宏远前景建筑咨询中心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宏远前景建筑咨询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款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北京宏远前景建筑咨询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