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1-710-733、735、736、737、738。
法定代表人:张飏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0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地京宏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绿地京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绿地京宏公司的上诉,时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时创公司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绿地京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