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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35号院1号楼1-710-733、735、736、737、738。 法定代表人:张飏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京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时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时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8民初10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绿地京宏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绿地京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绿地京宏公司的上诉,时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时创公司以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故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绿地京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绿地京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黄 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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