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7民初7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772286139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584364851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陕0117民初7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702元。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雨中情防水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7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