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202民初1323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系包头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5843648513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