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湖滨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81民初5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2021年3月15日与2021年5月2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无法进行强制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有三台汽车,东风日产牌(车牌号: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豫A×××××)、五菱牌(车牌号:豫P×××××),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2021年4月12日,委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反馈结果为已轮候查封东风日产牌(车牌号:豫A×××××)、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豫A×××××)车辆,查封车辆为两年,2023年4月1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对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4.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郑州市××区××院××楼××**××号号(不动产权证书号:1501240987)。2021年4月12日,委托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车辆为三年,2024年4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2021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5月27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