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朱陕西省镇安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陕0402执169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