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783民初210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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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河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