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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38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09809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长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LKP6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天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宇通公司货款49000元。因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人行、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当地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天泉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责令被执行人不得实施有关高消费行为及非工作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6、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其释明执行悬赏保险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表示暂不采取执行悬赏程序,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平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