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975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被告:***,男,1983年11月24日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中路536号***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95530088466。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受该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098095XW。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氿滨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842814609R。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撤回对***、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宇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