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民初6497号
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新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川区龙河大厦G7号楼70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诉被告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85.5元(已减半)、保全费1570元,合计3655.5元,由原告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承担。
审 判 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