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财保386号
申请人: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新星村。
投资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川区龙河大厦G7号楼707号。
法定代表人:张诉娟
申请人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