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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2财保386号 申请人: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住所地长兴县林城镇新星村。 投资人:*** 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川区龙河大厦G7号楼707号。 法定代表人:张诉娟 申请人长兴林城锦园苗木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卉园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余有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