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民初8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堡村10号龙园中区23号楼4**1103室。
法定代表人:**,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晋0722民初8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上海华山支行(账号21×××02)、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支行(账号13×××04)、***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城区支行(账号05×××77)的银行存款共计333.655万元。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北曹妃甸支行(账号50×××23)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