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2民初813号之一
原告: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堡村10号龙园中区23号楼4**1103室。
法定代表人:**,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2612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北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石匣乡**峧村。
法定代表人:**,***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33.655万元,并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星群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增波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3.655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荣成辉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