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9601号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武大园路4号巨成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禺山大道西南侧1号办公楼。
负责人:***。
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2元,由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zdqz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