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392号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技园武大园路4号巨成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高作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航空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湖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7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成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