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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723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杉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二一七路44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326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内配厂退休职工,住***。 ***杉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杉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坐落于***文昌路102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光房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光国用90字第03**号)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杉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补偿事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723执2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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