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83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云峰北路6348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迟合德,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果达埠村。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迟合德,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民营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迟晓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迟合德、蔡荣玉、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迟合德、蔡荣玉、莱州太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已扣划到位执行款项979.92元,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8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6月8日通过线上工商管理、证券、保险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走访了部分群众,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897000元,债权已受偿979.92元,尚有3887206.08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卫 伟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