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路471号。
负责人:周俊,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迟晓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姜村。
法定代表人:姜善昌,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峰林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迟**,总经理。
被执行人:迟晓美,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迟**,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葛忠萍,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姜善昌,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邢振波,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荣成市峰林石业有限公司、邢振波、迟晓美、迟**、葛忠萍、姜善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冻结并划扣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金额230827.04元。经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葛忠萍名下、坐落于莱州市不动产一处),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邢振波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不动产一处,本院对上述两项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上述两处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发现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迟**名下、车牌号鲁FXXXXX号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邢振波名下、车牌号为鲁FXXXXX号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邢振波名下、车牌号为鲁FXXXXX号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FXXXXX号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FXXXXX号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627652.84元及利息,已受偿230827.04元,现尚有4396825.80元及利息的债权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浩杰
审判员 宋尚东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春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