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执49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光州西路**。
负责人:周俊,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民营经济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迟晓美,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柞村镇东姜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峰林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上庄镇西上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迟**,总经理。
被执行人:迟**,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迟晓美,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潘自萍,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葛忠萍,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执行人:邢振波,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迟晓美、迟**、葛忠萍、***、潘自萍、邢振波、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昌达石材有限公司、荣成市峰林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8)烟仲字第443号裁决书,由莱州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桂一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