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某某石材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迟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负责人:姜心杰,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晓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5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迟**,男,汉族,1962年1月31日出生,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3月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石材有限公司、***、***、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683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迟**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文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开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