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3执1859-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迟晓美,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迟合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晓峰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8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