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4403号
原告:珠海德赛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万山镇东澳文化中心大楼A座103之十八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
原告珠海德赛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经审查,原告珠海德赛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德赛海洋渔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