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民初2932号之一
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斌,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广东谢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
法定代表人:李勇。
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833.60元(已由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7416.80元,由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台山市龙达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416.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童学刚
人民陪审员 林素娥
人民陪审员 陈思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