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55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英明,广西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候甲,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东新区文体路北路88号鑫盟盛景3幢14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00432094X。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业奇,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牙候甲、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彩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永甲
书 记 员 莫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