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1003执113号之二 ***、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赔偿金90203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共计93403元,负担执行费1301元。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4704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