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402行审38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蔡庄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15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8月擅自占用永安镇蔡庄村集体土地406平方米建彩钢瓦房顶和隔热层,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1015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8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申请执行罚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裴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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