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402行审122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永安镇蔡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其2018年7月3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政府依法批准,于2017年8月擅自占用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蔡庄村集体土地406平方米建设厂棚,所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人民币1015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7月3日送达被执行人。
另查明,2018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其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退还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8]02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周琦
人民陪审员褚衍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裴宝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