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市中行他字第35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址枣庄市市中区华西小区二期门市楼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1、退还在本村非法占用的582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5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本。
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市中区永安镇蔡庄村占用集体土地582平方米,所占土地为果园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退还在永安镇蔡庄村非法占用的582平方米土地;2、限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15日内自行拆除在永安镇蔡庄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山东家顺装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出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周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裴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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